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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主动辞职有经济补偿?真的有,写对辞职理由是关键!

    2019-05-22 11:52:37 0人评论 次浏览

    法律知识要点:劳动者一方大多认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才有经济补偿,自己主动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真是这样的吗?这种认识不完全对,在一定的条件下,员工主动辞职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什么样的条件下,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这几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现在小编来具体说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主动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几个理由: 一是,单位不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三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其中,在实务中用的最多的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这两种理由,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这两种违法行的比较常见。

    如果单位存在上述的几种违法行为的,劳动者一方可以主动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但辞职的理由是上述这向种理由之内的,如果在辞职时写明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外的理由,例如“不适用公司的岗位”、“身体疾病原因”、“个人原因”等,这种理由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的。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实务案例分享:劳动者以“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事后申请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结果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清诉称:陈某清与某人才市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包装公司务工,包装公司食堂主管于2015年12月10日以怀疑陈某清拿食堂东西为由进行单独交谈,陈某清并没有如主管所言的行为,便与主管发生争吵,后主管单方面强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清一时愤怒,便签下辞职申请书。

    陈某清认为用人单位包装公司在陈某清既没有违反管理规定及其他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即以污蔑陈某清发生争吵下实施“以公报私”的手段强迫陈某清离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陈某清不服务劳动仲裁,依法起诉。

    陈某清向法院请求判令:包装公司向陈某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23.3元;包装公司支付陈某清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3338.5元。以上金额共计18361.8元。

    包装公司答辩称:陈某清于2015年4月1日入职包装公司处,并于2015年12月10日因个人原因向包装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见证据一)。因此,包装公司无需向陈某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请求法院驳回陈某清诉讼请求。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包装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载明陈某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收该证明书时对解除原因提出异议,亦无提供证据证明包装公司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支配能力,理应知道签署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后果,故应确认是陈某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于陈某清是因“个人原因”主动要求与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案件受理费应由陈某清负担。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清的诉讼请求;包装公司无需支付因与陈某清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

    律师点评

    该案件中,原告陈某清面对单位主管的谈话,情绪不能自控,愤怒之下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根据前面的分析,这种辞职的理由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陈某清系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失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因此,小编提醒,如果劳动者一方主动辞职,并想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必须做到这两点:一是辞职的理由是劳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二是需要向单位履行通知义务,证明以此理由辞职。符合这两点的,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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